為了吸引外資,創造就業機會,刺激美國經濟增長,美國政府于1990年在《美國移民歸化法案》,創立了職業移民第五優先(第203(b)(5)條的
8U.S.C.§1153(b)(5)款,又稱EB-5投資移民,有時又稱投資移民),鼓勵外國投資者通過投資獲得美國永久居留權。EB-5 投資移民項目(EB-5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)由美國移民局(USCIS)實施管理。
投資者(包括其配偶及 21 歲以下未婚子女)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將符合資格申請綠卡:
(1)對美國的商業實體(公司、合伙等企業)做出必要的投資;依據 2022 年 3 月 15 日通過法案,投資數額分為 80 萬美元及 105 萬美元兩種類型項目;
(2)創造(或保持)10 個以及以上合格的永久全職美國職位的計劃。
目標就業區(TEA地區)的最低投資額漲至 80萬美元 ;非目標就業區(非TEA地區)的最低投資額漲至 105萬美元,且2027年以后,將根據通脹指數每五年進行一次調整;
每財年10,000張簽證配額將設定3,200張預留簽證,其中農村地區項目2000張/財年,高失業率地區項目1000張/財年,基礎設施項目200張/財年,其余6800張采用先到先得方式。當年沒用完的簽證留在該類別延續下一年使用。如果第二年仍沒有用完,則可以轉給其他類別投資人使用;
2026年9月30日之前提交申請的EB-5投資人,將按照遞交申請時的法律和程序繼續其綠卡處理。國土安全部不得暫;蚪K止向已批準的申請分配簽證。這將保護現有的EB-5投資者免受后續法律變化的影響;
如果區域中心、NCE或JCE被終止或禁止參與EB-5計劃,且在180天內,投資者的NCE與另一個批準的區域中心有聯系,或者投資者在另一個新的NCE中進行合格投資;則EB-5投資者可以保留其優先日期;
所有參與EB-5計劃的直接推廣人員和第三方推廣人員,都必須在美國移民局注冊,證明符合EB-5和美國證券規則,并披露收到的費用以及提供的服務說明。
兆龍移民是真正擁有美國律師事務所背景的移民機構,20余年間,我們積累大量美國法律經驗和移民經驗,是目前國內移民專業水平最高的移民公司之一。我們以中美兩國的最高法律職業道德標準規范我們的專業服務,界定我們的專業水準,設定我們的專業目標,維護每一個移民家庭的合法權利和利益。
我們堅決抵制不具備有效風控手段的EB-5項目,使用風控將投資風險維持在合理和很低范圍內;
在EB-5投資的法律權利設置、談判中,無論客戶是否知情、是否在意,我們都將以最大努力為客戶爭取權益;
我們在中美兩地的公司以高標準為客戶提供從境內到境外,從移民到生活、投資等全方位的服務;
在EB-5投資中,我們將始終站在客戶一方,以美國律所專業背景保護EB-5投資者的權益直至投資款返還、正式綠卡下發階段。